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695号
原告: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3号楼3楼31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北河东村北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吕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大道54号院(英吉沙公路管理分局疏勒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潍坊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其支付完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新疆四维映画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安外尔·伊卜拉依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