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78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2区(6期)A-1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传君价值238920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牟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