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2921号
原告:武汉高投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6号研发楼(高投众创·梦想集装箱)一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高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黎苑楚)。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渼楠,该合伙企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洲,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第三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1栋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高投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股票交易纠纷(立案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先行向原告支付股票价款9960.5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6月11日,原告又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高投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高投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