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新泽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某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0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安工业区富兴二路(自编)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关于原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3349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0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8062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62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815.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就债权本金80620元、逾期付款损失、**履行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6执10209号。另就债务人**未缴纳案件诉讼费,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立案案号为(2022)粤0606执13433号。后本院依法将(2022)粤0606执13433号并入本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广东华兴银行尾号2053账户有存款1718.09元,本院已扣划并缴交本案受理费。该账户本院已冻结,2023年8月9日冻结期限届满。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琼A0××**、琼AL××**、琼A××**车辆,车辆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14日、2008年1月18日、2010年11月24日。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若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法院邮政专递、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受理费1718.09元,未执行标的为本金80620元、逾期付款损失、**履行利息、受理费97.41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