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新泽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某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海南合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3349号 原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工业区骏马路21号之2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合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新华建筑陶瓷交易市场市场楼A***101-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女,1984年1月8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海南合和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后因被告合和兴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和兴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和兴公司之间为供需关系,原告向该公司供应饮水机。原告与该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节能饮水机产品报价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数量、单价、合同总价及货款的支付方式,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只支付了370000元,尚欠8062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调整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是**,**、***是夫妻关系,两人是合和兴公司的夫妻股东,故该公司实质上是“一人公司”。 三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应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证: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合和兴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节能饮水机产品报价合同》原件一份、海南**汇款记录打印件一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原件两份,经查,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2.《海南**对账单》原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三份,经查,该对账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没有三被告签名或**确认,而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确定通讯对象的身份,故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三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节能饮水机产品报价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供应XZ-3F型号的饮水机100台、XZ-2H型号的饮水机70台,每台单价分别为3060元、2530元,总价款为4831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0000元,支付定金后15个工作日发货,发货前支付358945元,余款24155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认,实际所发货物的货款金额为501620元,打折后实际应付货款为450620元,**支付了370000元,尚欠80620元。 另查明,被告合和兴公司的股东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还应有相关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又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尚欠货款80620元,因而要求**支付该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与**签订买卖合同,但合同的履行情况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即原告认为**尚欠货款80620元缺乏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合和兴公司、***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合和兴公司、***与案涉交易有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5.5元(原告广东顺德***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亮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