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
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宽,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集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村民委员会、辽宁华隆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