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向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52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向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向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内0105民初52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向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48,898元或查封等值相应财产。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已经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内蒙古向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48,898元的冻结或等值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乌日娜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