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塬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70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塬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塬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60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271.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塬兄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另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张小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婉
打印人:杨婉校对人:李龙送达时间:20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