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通海泽胜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3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41469527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泽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秀山西路(长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589600788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泽胜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42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外元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泽胜经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30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通海泽胜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00元;2019年8月31日之前偿还40000元;201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所有设计费用;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申请。据此,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3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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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