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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终1207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对上诉人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南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7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2022)闽07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5页第一行至第二行“鉴定费130000元,由南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负担10704元,由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296元”补正为“鉴定费130000元,由南平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负担119296元,由福建闽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04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