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民初3676号

原告: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南路**升龙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有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程,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秀娟,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升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升龙公司与***双方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2.***立即返还项目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333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11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8日,升龙公司与***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升龙公司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原小区农民安置房第五组团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15台电梯安装工程予以***承包,合同安装总价款为422800元,开工工期暂定为2018年10月15日,若***逾期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升龙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升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应赔偿升龙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日,***委托林志锋代为收款,并出具了委托函,委托函表明:“2018年10月8日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原小区农民安置房第五组团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15台电梯安装工程安装款由***委托林志锋账号收款(建行6217××××9514)收款后***与林志锋双方自行沟通,福州升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负其责任。”2018年10月25日,升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林志锋的账号支付中原小区项目电梯安装费用100000元。后由于***未及时依约进场开工,经升龙公司多次通知均无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升龙公司与***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应依法判令解除,***应立即返还升龙公司已支付的安装款项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但经过升龙公司多次催讨,***仍未返还安装款,亦未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涉案工程施工行为地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所在地属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纯

本裁定书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