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智飞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489号

申请人: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口鲲鹏国际广场**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68287N。

法定代表人:李飞虎,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36284619。

法定代表人:张有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