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6489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36284619。
法定代表人:张有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金桂路交口鲲鹏国际广场**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68287N。
法定代表人:李飞虎,总经理。
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重复冻结足额冻结,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公司的徽商银行肥东支行10×××19账户冻结的110000元。
本院认为:重复冻结确有错误,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徽商银行肥东支行10×××19账户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文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