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3309号
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36284619(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大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与儿街镇工业集中区盛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08523787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卫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合肥金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