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3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北环路中段北环路派出所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5834A。
法定代表人:闫更灵,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04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33346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19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2.2019年12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3.2019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4.2020年1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股票、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信息。
5.2019年11月26日,前往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33346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聚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