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民初671号
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46号A座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376352。
法定代表人:陈彦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51085665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中段上张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5834A。
法定代表人:闫更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敬,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310826027,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4元,减半收取5237元,由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耀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人民陪审员  童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