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润泰鑫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润泰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大乌路口西100米路北(润鑫钢材市场北区西一排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794826749。
法定代表人:丁汉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中段上张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5834A。
法定代表人:闫更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润泰鑫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鑫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瑞东、田二力、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润泰鑫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基瑞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基瑞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本院作出(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后,其与申请人润泰鑫签订有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和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撤销对安基瑞公司的执行措施,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润泰鑫公司诉安基瑞公司、杨瑞东、田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调解,润泰鑫公司与安基瑞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润泰鑫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基瑞公司开具金额为50万元的收据,安基瑞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润泰鑫公司支付50万元;润泰鑫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开具50万元的收据,安基瑞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润泰鑫公司支付30万元,如果安基瑞公司按上述约定向润泰鑫公司支付80万元,润泰鑫公司在申请(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不再申请执行安基瑞公司,安基瑞公司也不再履行(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上述协议签订后,安基瑞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润泰鑫公司支付50万元,2019年12月15日向润泰鑫公司支付30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9)豫04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后,润泰鑫公司与与安基瑞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安基瑞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润泰鑫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润泰鑫物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