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张村北(北环路中段北环路派出所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14865834A。
法定代表人:闫更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划拨河南安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8700元支付给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4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请法院终结(2019)豫0403执58号案件的执行,并称保留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2016)豫0403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03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