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22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昌路30号维佳点点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与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革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