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3136号
申请人:**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昌路维佳点点大厦801A室。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以392 029.31元为限额,冻结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珞南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家居(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392 029.31元为限额,冻结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珞南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