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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年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文昌路30号维佳点点大厦801室。 法定代表人:**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年红,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又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年红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7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亮又亮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认定案由有误,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审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不适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也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管辖约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何年红辩称,不同意亮又亮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何年红依据《支付工人工资协议》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欠付劳务费,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亮又亮公司主张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以及应依据双方《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适用约定管辖,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