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9111号
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5层A座1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阔,男,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2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亮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宏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