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路166号3幢1-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32L68W。
法定代表人:明在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5712184Q。
法定代表人:张先余,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24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