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488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路166号3幢1-2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32L68W。
法定代表人:明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   佑   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宇航
书 记 员       童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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