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56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PUC20。
法定代表人:许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路****1-24-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32L68W。
法定代表人:明在华,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6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钜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569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胡兵
审判员张安国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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