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民初2199号
原告:国电华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首层A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640050589。
法定代表人:赖明聪。
委托代理人张留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龙南市。
被告:**,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生,住龙南市。
原告国电华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华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9元,由原告国电华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