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通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238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2日,现住甘肃省徽县。
委托代理人:王栋云、张悦(实习),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龙吟水郡26号楼二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张克秉,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芳丽、杜春,甘肃五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海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申请人:陇南通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阶州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江小强,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事处五凤社区阶州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赵赟,任所长职务。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寇颖、贾文婷(实习),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杨海涛、陇南通途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陇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养护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红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巩伟梅
书 记 员 魏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