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0828号
原告: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竹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鹏达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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