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大一奈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奈村一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