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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大一奈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大一奈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林家村。
法定代表人:奈村一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刘  建  光
审判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