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645号
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02JN7T,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以西、新石铁路以北、山推事业园以南。
法定代表人**伶。
被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13770821,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财保9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已保全完毕,应依法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保645号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