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97号 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以西、新石铁路以北、山推事业园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02JN7T。 法定代表人:**伶,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1137708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2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到期债权。申请人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普(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及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汇住宅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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