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

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与长兴莱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2民初906号
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明门村东桥头自然村65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武,经理。
被告:长兴莱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鼎时代广场B区72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林。
被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公司)诉被告长兴莱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新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卫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麦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7月26至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麦田公司自愿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0月21日,被告莱迪公司负责人***结欠原告麦田公司货款66997元,经数次催讨后,双方达成协议,最终以40000元结算,并承诺在2017年年底付清,但经过无数次催讨后,被告于2019年8月18日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2000元,对于剩余款项38000元至今未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莱迪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麦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一份及制作清单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告莱迪公司、***结欠原告麦田公司38000元承揽款的事实。
被告莱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莱迪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麦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莱迪公司与原告麦田公司之间有关于制作广告牌等承揽业务。2017年4月20日,被告莱迪公司、***与原告麦田公司经过结算,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承揽款40000元,被告莱迪公司、***共同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共欠麦田广告印刷广告款肆万圆整(¥40000元),2017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贰仟圆整,于2017年年底前付清。被告莱迪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后经原告麦田公司催讨,被告仅于2019年8月18日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了2000元,对于剩余款项38000元至今未付,双方遂纠纷成讼。
另查明:被告***与被告莱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友林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麦田公司根据被告莱迪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广告牌印刷等承揽工作,被告莱迪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承揽款。然,被告莱迪公司及***在双方结算后并经原告麦田公司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未能支付全部承揽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剩余承揽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兴莱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承揽款3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长兴莱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施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