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

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与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2号
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明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新兴工业园区。
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兴麦田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