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5民初6091号
原告:湖南阡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5楼15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阡陌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阡陌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阡陌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审判员杨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