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359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告: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一 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