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359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告: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佳欣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一 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