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荣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8022号
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徐卓,董事长。
被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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