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10号

申请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七路以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新产业园唐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步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600000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

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