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谦益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1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七路以南、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新产业园唐桥路**。

法定代表人:董步荣,董事长。

原告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1102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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