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异202号
案外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3296123790,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滏阳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53462292L,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韩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6247807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本院根据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苏09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2020年3月20日,本院首查封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室、××室、××室、××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2017年5月22日,异议人与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富贵春花园停车楼停车设备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截止到2019年11月10日,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异议人工程款11043500元,2019年11月10日异议人与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小区需要办理过户的六套房抵上述工程款,所抵房屋中*、*、*、*、*五套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异议人认为案涉房屋在2019年11月10日便被协议抵债给异议人,由此可认定案涉房屋已在被法院查封前出售,异议人2019年11月10日交纳了物业费现已经装修并入住使用,可认定异议人已将房屋实际占有。请求:解除对盐城市亭湖区××室、××室、××室、××室房地产的查封。
另查明:2017年5月22日,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富贵春花园停车楼停车设备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9000520元,另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9年11月10日,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约定甲方应付部分工程款以甲方开发的**区五套房屋抵偿工程款10597400元,并对保证条款、物业管理费用、税费等进行了约定。
再查明: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室、××室、××室、××室的房地产登记在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被本院(2020)苏0902民初56号案件首轮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争议的案涉房屋,现登记在被申请人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从形式上判断盐城市现代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系权利人。故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高西宅智能车库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建彬
审 判 员  蔡福庆
人民陪审员  蔡林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凯凯
书 记 员  卞 莲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