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469号
原告: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0元,由原告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