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体育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34897704XR。
法定代表人温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鹤伴二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MB2860901Q。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庆***文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