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2执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疆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五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389.94元(其中本金23142.80元;执行费247.14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