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申2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利,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在峰,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出生,新疆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住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福利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利申请再审称,根据”时效”法律有关规定,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主张权利且一直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从来没有放弃过。有证据证明中断时间:1.2014年2月28日、2.2014年3月18日、3.2014年3月31日、4.2015年3月24日,申请人附证据材料佐证。另案仲裁申请日2015年12月7日,事实清楚是没有超过时效。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支持再审请求,撤销(2016)新01民终1736号判决。
电子研究所答辩称,*福利1990年办停薪留职,期限一年,到期没有按时回来,电子研究所找他很多次,他不愿意回来,故,电子研究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厅批准就按照其自动离职处理。2003年12年之后,*福利找到电子研究所办理退休手续,我们认为其离开12年办退休不合规矩和政策,没有给他办理,当时*福利找到了劳动厅仲裁处,该处协调之后认为我们处理没错,跟他本人说了,他就回上海了,2003年电子研究所改制,从事业单位改成民营企业,2004年1月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后*福利又于2011年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认为电子研究所不应该给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称其当时有精神病,还提交了医院证明,仲裁委以此撤销电子研究所的处理决定,但驳回其他请求。2014年*福利又去申请仲裁,要求发退休工资。诉讼中,法官给我们做工作到社保局协调给他交纳养老保险,我们也同意了,但是法官经与社保部门协调多次,社保局答复因其很多年不在岗位,补缴也不行。法官考虑其生活没着落并由社保局测算了其养老金标准并作出判决。我们认为改制后员工给改制前不在岗员工发工资显然不合理,我们提起上诉,法院做工作表示一个老人没有生活来源,由我们公司补发这个钱相对合情理,我们就答应了。判决也执行了,这两年一直给他发工资。后来我公司董事会不同意,2014年11月我们向高院申请再审,当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又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给我们做了很多工作,考虑这种情况法官也为难,我们回去给董事会做工作,公司就接受这个结果了。但其于2015年又来主张1991年到2003年退休前的工资及2003年至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工资。这两段工资一是没办法计算,二是没有依据,没有在岗位发放也不合理。实际上*福利在上海也有相应最低生活补贴,我们也给他钱,这样处理也可以了。我们单位非常冤枉,我们改制后国家一分钱不给,变成民营企业,我们经营也非常难。我们也确实给他一定保障了,如果再补发给他工资,我们就觉得这种算是不劳而获了,法律应该维持公正公平才能保证社会发展。而且*福利没完没了的告是完全不合理的。合同都有他自己的签字,这本身就是时效已经过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3年3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了电子研究所对*福利的处理决定。该裁决生效后,其就应当知道电子研究所作出关于其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的行为侵害了其享受工资待遇的权利。因此,原审认定*福利在2014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电子研究所从2014年4月份起按月支付其养老待遇时并未主张1991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工资,其于2015年12月7日向仲裁委申请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并无不妥。*福利提交的其2014年间上访材料并未涉及上述具体诉求,其提交申请仲裁的材料均系其单方书写材料,其诉求应以仲裁案卷记载为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即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福利自1991年2月其与电子研究所停薪留职合同到期后长期不归,而电子研究所又无法与其联系。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况。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电子研究所亦不必在此期间向*福利支付工资。综上,*福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伊利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