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5145号之一
原告: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埭里村城涵西大道**,确认送达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3911号信义国际中心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FGA46X。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芬,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村南山南路**天马国际****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348JMA39。
法定代表人:刘亚清。
原告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以双方决定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案件申请费2352元,均由建邦(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勇
人民陪审员  蔡凤妹
人民陪审员  姚政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秋莉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