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85号
申请人: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逯家庄村。
负责人:吴同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洪波,泰安泰山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军。
申请人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山东岳晟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安金东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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