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82民初8186号
原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9733047XJ。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李大发,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高慎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业,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140267.34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414026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起诉日暂计1059732.66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被告发包的新泰中关村信息谷创新示范基地小镇客厅项目玻璃幕墙施工项目,原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仍欠付原告14140267.34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能给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告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东腾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1742473.86元,定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200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294.247386万元,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380万元;
二、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380万元前,原告需将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新泰市统筹城乡发展集团开具的编号为0000409的380万元收据交还被告或者原被告就支付该380万元另行达成协议;
三、被告如有任何一期违约付款,原告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3321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宗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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