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6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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