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金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33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2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6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