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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3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平成路642号二楼左起第一、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55355628C。
法定代表人:张旭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2民特103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8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的车辆,已由另案处置。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第三人平湖市福陵园公墓有限公司送达扣留被执行人债权协助通知书,因该债权的审计报告未出具,且被执行人未开具相应票据,故未能实际提取成功。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280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320元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天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31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钟兴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