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2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平成路642号二楼左起第一、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5535562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482执283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浙江森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9200元,于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向其支付了2万元,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82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