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文勇,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环境综合整治中获得的拆迁补偿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环境综合整治中获得的拆迁补偿款52.7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